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劉淑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7年7月25日予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事證明確,惟被告甲○○已另於民國97年11月7日起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其羈押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簡璽容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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