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736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