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21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朱陳麗嬌
陳麗慎 陳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科伊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齡
陳錦雪 陳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