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殷秀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秀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秀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殷秀龍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4至12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由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判決上訴駁回,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3年7月1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受刑人殷秀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5日│102年8月間至102年11│103年1月18日││││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號│字第5066號│字第53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75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74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103年6月2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307號│第2085號│第1725號││├────┼──────────┼──────────┼──────────┤││判決│103年7月1日│103年8月22日│103年8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執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13134號│第13232號│第14771號││├──────────┴──────────┤│││編號1至2前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聲字第4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3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桃│││園地檢104年執更字第101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4日│103年1月15日│102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10號│第2510號│第251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第2914號│第2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915號│第1915號│第1915號││├────┼──────────┼──────────┼──────────┤││判決│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執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9908號│第9908號│第9908號││├─────────────────────┴──────────┤││編號4至12前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6日│102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10號│第2510號│第251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第2914號│第2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915號│第1915號│第1915號││├────┼──────────┼──────────┼──────────┤││判決│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執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9908號│第9908號│第9908號││├─────────────────────┴──────────┤││編號4至12前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31日│103年1月4日│103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10號│第2510號│第251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第2914號│第2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915號│第1915號│第1915號││├────┼──────────┼──────────┼──────────┤││判決│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執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9908號│第9908號│第9908號││├─────────────────────┴──────────┤││編號4至12前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10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915號││├────┼──────────┤││判決│105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執字第│││9908號││├──────────┤││編號4至12前經桃園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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