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艾美花 (住址詳卷)

被告 張佳鈞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佳鈞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艾美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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