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羅煥文 被告 羅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59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⑴本院92年度執字第4044號債權憑證未受償部分即本金新臺幣(下同)
140萬9,693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該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金額為200萬元及自90年
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受償87萬800元(含執行費1萬4,520元、90年7月31日起至92年10月17日止之利息26萬5,973元及本金59萬307元)】,⑵本院92年度執字第34387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即本金50萬元及自9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共計190萬9,693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9,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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