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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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債權人 黃頌舜 債務人 鄒政和 債務人弘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債務人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蔡生
一、債務人鄒政和、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鄒政和、弘荃營造有限公司、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鄒政和、正芳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