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 楊勝傑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被告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民事第九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