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5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陳淑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參拾壹元,及暨自民國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淑馨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