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字第2號上訴人 楊雅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岳樺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所為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小字第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漏未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上訴人應補提聲明上訴狀繕本1件, 俾利 法院送達被上訴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揭事項,其中(一)上訴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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