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