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941號被告 黃祺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16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祺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