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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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消債核字第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里區○○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則維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榮欽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榮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