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47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21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450元及其中新臺幣55,004
元,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75,446元,自民國94年5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9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卡
交易明細單影本、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及國際信用卡申請書、
申請前請先詳閱下列事項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