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世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世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簡世凱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6月15日,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
5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6年6月15日之前,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3年2月。│││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9月13日│105年10月18日至同年│105年10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月20日│├────────┼──────────┼──────────┼──────────┤│││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038號、106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371號│偵字第4750號│第24607號││││(原聲請書附表所記載│││││「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038號」部分有│││││誤,應予更正)││├───┬────┼──────────┼──────────┼──────────┤││││││││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623│106年度審訴字第65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23日│106年07月21日│106年09月1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623│106年度審訴字第657號│106年度矚訴字第4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6月15日│106年08月21日│106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8921號│第11986號│第15358號││││││└────────┴──────────┴──────────┴──────────┘┌────────┬──────────┬──────────┬──────────┐│編號│4│5││├────────┼──────────┼──────────┼──────────┤││││││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0日│106年0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4607號│字第251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矚訴字第4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14日│106年11月0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矚訴字第4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90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1日│106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5359號│第3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