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騰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2,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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