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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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黃永成 代理人 黃弘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觀翔美術社黃永成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30日3,563元SB0000000002觀翔美術社黃永成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25日1,516元SB0000000003觀翔美術社黃永成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30日7,562元SB0000000004觀翔美術社黃永成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25日8,052元SB0000000005觀翔美術社黃永成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30日19,009元SB0000000006觀翔美術社黃永成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30日9,405元SB0000000007觀翔美術社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109年9月30日11,231元S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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