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告宇泰塗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界揚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鋍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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