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並於同年6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雖就附表編號1付款人部分於渠所刊登之新聞紙公示催告附表編號1誤載為「新竹國際『銀』埔心分行」,然觀諸其餘內容之記載均屬正確,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仍得從其他事項之記載清楚辨識系爭支票之同一性,是上開報紙之刊登仍應屬適法,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一禾五金│新竹國際商│94年1月31日│21,517元│AA0000000│││1│有限公司│銀埔心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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