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離社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梁志豪 (即被告)被上訴人東方之星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子軒 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1號遷離社區事件,於101年6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即被告)「遷離社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之(即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150萬元加計10分之1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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