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聲請人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存證信函等件(均影本)等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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