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甲○○即失蹤人乙○○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路○段○○○巷○弄○○號)於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弟,失蹤人於民國84年3月1日離家出走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花蓮縣警察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7年8月21日健保東醫字第1077101320號書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乙○○自84年3月1日失蹤,計至91年3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