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聲請人 趙雅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偉菖 間停止親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1月2日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書面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