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逸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4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丁逸馨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4至5行「放置於貨架上販售之圖樣卡套3組、透明卡套2組等物」應補充更正為「放置於貨架上販售之圖樣卡套3組、透明卡套2組、寶可夢-閃亮明星補充盒2組等物」。
㈡、犯罪事實一第7至8行「(竊取之物品,已發還)」刪除不予引用。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逸馨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核被告丁逸馨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20日,緩刑
2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再犯本案,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行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圖樣卡套2組、透明卡套2組、寶可夢-閃亮明星補充盒2組,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且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 陳文吉 達成調解和解並賠償其所受之損失,經告訴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等語,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罹患鬱症(復發,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非特定的情感思覺失調症、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廣泛性焦慮症,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病歷資料附卷可參,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圖樣卡套2組、透明卡套2組、寶可夢-閃亮明星補充盒2組,已發還告訴人,有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取之圖樣卡套1組,並未發還告訴人,該物品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但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如數賠償完畢,業如上述,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將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543號被告丁逸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逸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於109年12月6日18時50分至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2樓鬥樂桌遊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陳文吉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販售之圖樣卡套3組、透明卡套2組等物【共價值新臺幣(下同)4310元】,並放入其後背包內,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陳文吉清點商品時發現短缺多樣商品,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竊取之物品,已發還)。
二、案經陳文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丁逸馨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文吉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等在卷足憑,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丁逸馨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檢察官林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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