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請人 袁衛國 相對人燕揚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燕淑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103年11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按即相對人)給付予勞方袁衛國(按即聲請人)一期新臺幣(下同)14,720元,六期共88,32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資方共分六期,資方於103年12月5日至104年5月5日止。資方於103年12月5日前匯入第一期予勞方袁衛國(按即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以上款項如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14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聲請人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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