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97號上訴人 陳氏 嬌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景維 因102年婚字第197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權訴訟及家事非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下同)伍仟伍佰元(非財產權訴訟肆仟伍佰元、家事非訟事件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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