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9,246元,及其中新臺幣432,916元,自民國107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2,571元,及其中新臺幣103,683元,自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180元,及其中新臺幣40,240元,自民國107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