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q○○選任辯護人許景鐿律師被告酉○○
甲丁○Y○○上三人共同 洪永叡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乙○○
w○○M○○上三人共同 許漢鄰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P○○
卯○○丁○○S○○宙○○甲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946、27021、27441、27965、28178、28736號)及移送併案(96年度偵字第26372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q○○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丁○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Y○○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w○○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M○○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P○○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S○○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甲○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V○○(原名甲壬○,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戌○○(原名甲癸○,V○○之女友,由本院另行審結)、s○○(原名甲子○,V○○之妻,由本院另行審結)、d○○、i○○、b○○(以上3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期貨交易法已自86年6月1日起施行生效,依該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需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經營,竟未經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即共同基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由V○○於
95年4月間起,利用其妻s○○(原名甲子○)為負責人之「歐美國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4段698號18樓之1,設立營業項目為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國有非公用財產代管業、管理顧問業、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義務、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下稱「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自任負責人,經核准在同址設立之「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下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於未經申請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取得許可證照之情形下,在臺中市○○區○○路○○巷○號設置電腦設備,傳輸外匯交易之即時報價資訊及線路圖等資訊,由d○○、i○○負責解盤,b○○負責代客操作「歐元期貨」交易,由s○○實際負責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財務管理及為客戶講解期貨交易事宜;戌○○擔任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協理,負責為客戶講解期貨交易及簽約事宜。v○○(s○○弟媳,由本院另行審結)、庚○○(原名甲丑○,由本院另行審結)、f○○(由本院另行審結)、甲寅○(原名D○○,由本院另行審結)、己○○、戊○○(以上2人由本院另行審結)亦明知上開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竟與V○○、戌○○、s○○、d○○、i○○、b○○共同基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自95年4月間起,由v○○擔任內部總管期貨業務之經理;f○○擔任向d○○陳報投資人匯款之金額及密碼等業務;甲寅○、己○○擔任協助投資人開戶及建立投資人檔案,並向d○○陳報投資人匯款之金額、密碼及與投資人簽約等業務;戊○○負責協助投資人開戶及將投資人開戶基本資料寄送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曼氏期貨公司);庚○○擔任櫃臺行政人員,再與同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犯意聯絡之q○○、P○○、卯○○、丁○○、S○○、酉○○、Y○○、宙○○、甲丁○、乙○○、w○○、甲甲○、M○○,招攬客戶投資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交易,以加入會員即可獲取豐厚紅利之方式,招攬投資者透過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從事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交易,如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投資者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透過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立如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帳戶,復由投資者以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方式,匯款(每口新臺幣【下同】17萬元)至渠等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立之帳戶,及交付每單位(每口)5萬元之保證金給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另簽立授權書授權如附表叁所示之b○○等人操作「歐元期貨」交易,實際上均由d○○、i○○、b○○代為操作,並約定操作獲利超過投資金額的2%,即需與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平分。而K○○為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投資服務業務部經理,明知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均未取得金管會許可,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即自行組成操盤團隊,為客戶代為操作「歐元期貨」交易,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仍負責上開兩家公司所招攬的投資者,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開戶事宜,並作為上開兩家公司客戶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下單的直接營業員,以此賺取業績獎金。
二、證據:
(一)同案被告V○○、戌○○、s○○、d○○、i○○、b○○、庚○○、f○○、v○○、D○○、K○○、己○○、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被告q○○、P○○、卯○○、丁○○、S○○、酉○○、甲丁○、乙○○、w○○、M○○、Y○○、宙○○、甲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x○○、H○○、壬○、m○○、E○○、黃○○、X○○、甲○○、t○○、g○○、甲卯○、G○○、未○○、辰○○、z○○、o○○、k○○、丑○○、巳○○、j○○、丙○○、W○○、l○○、A○○、癸○○、宇○○、Z○○、n○○、B○○、y○○、亥○○、甲庚○、地○○、U○○、e○○、a○○、天○○、甲丙○、甲戊○、Q○○、I○○、寅○○、T○○、u○○、O○○、R○○、c○○、玄○○、p○○、N○○、F○○、甲辛○、辛○○、子○○、h○○、J○○、L○○、甲辰○、甲己○、C○、午○○、r○○、甲乙○、申○○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
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q○○、酉○○、甲丁○、Y○○、P○○、卯○○、丁○○、S○○、乙○○、w○○、M○○、宙○○、甲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等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叁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1,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一)被告q○○、P○○、卯○○、丁○○、S○○、酉
○○、甲丁○、乙○○、w○○、M○○、Y○○、宙○○、甲甲○與同案被告V○○、戌○○、s○○、d○○、i○○、b○○、K○○、v○○、庚○○、f○○、甲寅○、己○○、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q○○、P○○、卯○○、丁○○、S○○、酉○○、甲丁○、乙○○、w○○、M○○、Y○○、宙○○、甲甲○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犯行的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且無該條例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期2分之1。
(三)被告q○○、P○○、卯○○、丁○○、S○○、酉○○、甲丁○、乙○○、w○○、M○○、Y○○、宙○○、甲甲○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在本案並非基於主導的地位,渠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四)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
33、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V○○所有,供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本院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表壹之㈠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4段696、698號18樓之1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歐元期貨辦公室)┌──┬──────────────────┬────┐│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⒈│客戶合約書│叁本│├──┼──────────────────┼────┤│⒉│期貨客戶明細表單│肆本│├──┼──────────────────┼────┤│⒊│薪資明細表│壹本│├──┼──────────────────┼────┤│⒋│期貨月獲利報表│壹本│├──┼──────────────────┼────┤│⒌│入金紀錄表│壹本│├──┼──────────────────┼────┤│⒍│保證金收費表│壹本│├──┼──────────────────┼────┤│⒎│獲利回饋│壹本│├──┼──────────────────┼────┤│⒏│日報表│壹本│├──┼──────────────────┼────┤│⒐│期貨帳號│壹本│├──┼──────────────────┼────┤│⒑│客戶獲利聯絡簿│壹本│├──┼──────────────────┼────┤│⒒│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函彙整│壹本│├──┼──────────────────┼────┤│⒓│銷售明細表│壹本│├──┼──────────────────┼────┤│⒔│繳費憑證│伍本│├──┼──────────────────┼────┤│⒕│客戶資料│壹袋│├──┼──────────────────┼────┤│⒖│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函彙整│壹本│├──┼──────────────────┼────┤│⒗│客戶資料│壹本│├──┼──────────────────┼────┤│⒘│公司客戶資料│壹本│├──┼──────────────────┼────┤│⒙│電腦主機│壹部│└──┴──────────────────┴────┘附表壹之㈡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4段696、698號18樓之1國泰金電信公司┌──┬──────────────────┬────┐│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⒈│員工打卡表│貳拾肆張│├──┼──────────────────┼────┤│⒉│投資期貨客戶合約書│肆本│├──┼──────────────────┼────┤│⒊│投資期貨基金資料卷│壹本│├──┼──────────────────┼────┤│⒋│q○○個人筆記本│壹本│├──┼──────────────────┼────┤│⒌│國泰金電信門號卷資料│柒本│├──┼──────────────────┼────┤│⒍│國泰金電信門號使用人明細表│柒本│├──┼──────────────────┼────┤│⒎│國泰金電信門號使用人明細表│伍本│├──┼──────────────────┼────┤│⒏│期貨買賣報告書卷│壹本│├──┼──────────────────┼────┤│⒐│遠傳、台哥大門號申辦資料│壹本│├──┼──────────────────┼────┤│⒑│遠傳、台哥大門號客戶資料│壹本│├──┼──────────────────┼────┤│⒒│解盤前言│貳本│├──┼──────────────────┼────┤│⒓│國泰金行動門號切結書│壹本│├──┼──────────────────┼────┤│⒔│國泰金電信門號辦理說明與表格│貳本│├──┼──────────────────┼────┤│⒕│歐美華泰公司資料夾│壹本│├──┼──────────────────┼────┤│⒖│國泰金電信大三合開運電話客戶同意書夾│壹本│├──┼──────────────────┼────┤│⒗│國泰金直接轉帳付款委託書夾│壹本│├──┼──────────────────┼────┤│⒘│市話明細表夾│叁本│├──┼──────────────────┼────┤│⒙│行動電話帳戶移轉申請書夾│壹本│├──┼──────────────────┼────┤│⒚│經銷商名冊│壹本│├──┼──────────────────┼────┤│⒛│電腦主機│壹台│├──┼──────────────────┼────┤││尋號配號秘笈│壹本│├──┼──────────────────┼────┤││合約書夾│壹本│├──┼──────────────────┼────┤││國泰電話相關資料夾│壹本│├──┼──────────────────┼────┤││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公文│壹本│├──┼──────────────────┼────┤││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公文│壹本│├──┼──────────────────┼────┤││合約書│壹疊│├──┼──────────────────┼────┤││寶來曼氏期貨開戶文件資料包│壹包│├──┼──────────────────┼────┤││基金贈品領取表│壹本│├──┼──────────────────┼────┤││期貨基金資料│壹冊│├──┼──────────────────┼────┤││業務合約書領取表│壹冊│├──┼──────────────────┼────┤││業務客戶合約書領取表│壹冊│├──┼──────────────────┼────┤││認股書明細表│壹冊│├──┼──────────────────┼────┤││客戶獲利通知表│壹冊│└──┴──────────────────┴────┘附表壹之㈢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號┌──┬──────────────────┬────┐│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⒈│螢幕│拾叁台│├──┼──────────────────┼────┤│⒉│電腦主機│柒台│├──┼──────────────────┼────┤│⒊│操盤手身分證影本│拾貳張│├──┼──────────────────┼────┤│⒋│客戶帳簿│壹本│├──┼──────────────────┼────┤│⒌│客戶帳號│壹本│├──┼──────────────────┼────┤│⒍│客戶控管表│拾陸張│├──┼──────────────────┼────┤│⒎│寶來員工電話│壹張│├──┼──────────────────┼────┤│⒏│隨身碟│叁支│├──┼──────────────────┼────┤│⒐│傳真機│壹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1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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