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邱永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蔡佳旻

蔡百怡

楊玉萱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 蔡志強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蔡佳旻、蔡百怡、楊玉萱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提出匯款資料及釋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債權,於本院庭時相對人蔡佳旻並代理蔡百怡、楊玉萱說明債權形成原因,異議人則對於該債權人之債權提出異議,經本院通知異議人閱卷並具狀說明異議之具體內容,異議人於到院閱卷後未提出主張,而其異議狀則稱如相對人等未能提出匯款、轉帳等資金流向,難認有金錢借貸關係云云。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提出匯款資料及釋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債權已如前述,斯時相對人亦稱知悉所借款項應該是拿不回來了,故依相對人所提出之證物,其等債權足堪認定為真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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