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70號
原   告  莊金燕
被   告  林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裁判
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送達
原告,並經原告母親於同日至蘆洲派出所領取該裁定,此有
送達證書及派出所受理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節本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
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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