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許炎灶~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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