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67號原告 魏炯林
蕭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模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晨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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