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小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