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竹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叁支均沒收之。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叁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叁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6年2月21日以85年度訴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另因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85年10月23日以85年度易字第2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3月,與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4月,執行至95年3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其於假釋期間仍不知悛悔,於97年12月12日上午,行經新竹市○區○○街○巷口,見乙○○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持自備鑰匙啟動機車引擎後駛離竊取該機車得手,供己代步使用。嗣因機車內油料用罄,丙○○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12日下午,在新竹市○區○○街○巷口,持自備之鑰匙啟動機車引擎後將甲○○所使用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騎至新竹市○區○○○街○○號頂好超市旁機車停車格停放,再以自備鑰匙開啟該機車油箱蓋後,以路邊撿拾之塑膠管抽取油箱內之汽油200C.C.,灌入其先前所竊得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油箱內,得手後將塑膠管丟棄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而於97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號當場查獲丙○○騎乘車號000-000號贓車,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鑰匙3支,始悉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丙○○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乙○○警詢中之證詞。(三)證人即被害人甲○○警詢中之證詞。(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五)車號000-000、CIE-800號重型機車之失車紀錄、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六)乙○○、甲○○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七)扣案竊車所用之鑰匙3支及其照片。(八)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設備截列畫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2817號被告丙○○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3樓居新竹市○○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5年度溯自第1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4月,於民國95年3月2日假釋出獄,現在保護管束期間,竟不知悔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於97年12月12日7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巷口,見乙○○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停置該處,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該輛機車得手,供其代步使用。嗣因機車內油料用罄,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12日17時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巷口,見甲○○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停放該處,乃將該機車遷移至新竹市○區○○○街○○號頂好超市旁機車停車格,以自備鑰匙開啟CIE-800號機車油箱蓋後,竊取甲○○所有汽油200C.C.,灌入其先前所竊得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內。嗣經警調閱監視器而於97年12月18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號當場查獲丙○○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並扣得其所有而供行竊機車所用之鑰匙3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畫面、監視器照片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及鑰匙3支扣案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二次竊盜,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請分論併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意圖不勞而獲,請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1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檢察官陳宏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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