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債權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聰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詹凱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詹凱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