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林小字第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6年度 林小字 第1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4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碧玲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林麗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59元,及其中22,867元自民
國9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 官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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