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公業 游尼 法定代理人 游文顯
游文通 游國勝 游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振間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752,704元(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244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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