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余聲欽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受告知人 莊卓絨 妹被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4中關於土地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4中關於土地坐落之地段,即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