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吳駿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件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100年度易字第270號」;附件最後欄應補充為「編號6」、編號6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100年度簡字第2213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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