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8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188號確認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