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 陳毅 任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李玟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勞動契約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