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林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隆華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89,718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隆華於10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7年12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0.73%機動計息,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9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6年02月1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
1.07%,計息利率為7.03%)。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2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9,718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表3.利率查詢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隆華│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七點│││189718││2月16日起│3月15日止│零三│││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八點│││││3月16日起│2月15日止│四三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月16日起││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