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6月
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