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洪美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美足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278,104元未給付,其中79,900元為本金;198,12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美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9900││5月0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