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四號
上訴人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翟雅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