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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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張民翰 被告 詹淑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