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52號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芳 上列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債權人欄位記載「法定代理人 張明基 」是否有誤?請確認債權人廣渤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二、依照支票影本所載金額為新台幣1,359,750元,惟聲請狀請求事項欄位記載債務人應給付359,750元,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2件。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