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豪選任辯護人李婉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子豪於民國103年7月29日2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起步行駛,本應注意昌平路為雙向道路,中央劃設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且起步行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而由東往西方向橫越昌平路。適有 周孝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昌平路之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昌平路近瀋陽路時,因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橫越馬路,閃避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周孝穎因此車禍事故,受有:(1)顏面、四肢、右腰及雙側肩膀多處擦挫傷。(2)右膝擦傷併皮膚缺損。(3)左手舟狀骨骨折等傷害。被告曾子豪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在現場向到場處理之交通警員 陳明其 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周孝穎聲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不成立,由該區公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又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本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