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莊錫乾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莊麗玉 被告 李清寅
莊圳 田莊 阿溪 莊玉蟬莊 戴玉枝 莊金塗莊漢堂莊漢期莊溪潭莊 清瀨 莊麗玉莊清福莊 清義 莊麗芬 莊麗芳 莊阿義潘 莊阿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而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萬8,166元(依據土地登記謄本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127.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