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魏義庭 被告 陳妙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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